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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30 08:23:29
尊敬的各大新闻媒体领导:
你们好!我是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城街办八里庄的村民。
关于村委会非法卖地及克扣、截留、挪用我们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复查申请,我们于2008年1月15日通过网上信访(编号为:X20080000225、X20080000226)反映给山东省信访局,之后转到昌乐县信访局,昌乐县信访局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了答复意见,我对此不服,请求山东省信访局对关于村委会非法卖地及克扣、截留、挪用我们征地补偿款的问题进行复核,理由如下:
1、该意见书中称:“1、关于反映2004年春天,昌乐县电力工业园征用其家2.36亩土地,占地补偿费却按1.77亩给予补偿的问题。经查,1998年土地延包时,张**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为2.36亩。”2004年,县电力工业园违法占用我们2.36亩基本农田(实为2.56亩),因地质不好,多分的0.2亩未补偿青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我多种植的0.2亩青苗物权属于我,在县电力工业园违法占地时作为权利人受到了损害,应该得到青苗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征地部门对所征用土地的地表种植物的一种补偿。我在多分的0.2亩的地表种植作物,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青苗补偿费理应给付我。“2004年春天,昌乐县电力工业园征用该村土地后,该村两委研究决定,被征地户的占地补偿费按土地证上所登记的土地亩数给予补偿,因此,张**家的占地补偿费,村里是按2.36亩给予补偿的。”既然是村两委研究决定,我们的占地补偿费应该按照2.36亩给予补偿的,为何我们实际仅得到1.77亩安置补助费及拆迁费。可见当时的村负责人张丰湖滥用职权,私自克扣、截留、挪用我们的征地补偿款。
2、该意见书称:“关于反映2005年9月,瑞生钢构等单位占用其家0.84亩地,安置补助费却按0.42亩给予补偿,且本人和其妹却未得到安置补偿的问题。经查,2005年9月,瑞生钢构等单位占用其家土地0.84亩,在安置补助费问题上,该村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规定,征用土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张**全家4口人,当时,张本人因上学其户口已于2000年11月迁出本村,其妹的户口也于2003年9月迁出本村,因此,该兄妹俩人不能享受人口安置补偿费,只
你们好!我是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城街办八里庄的村民。
关于村委会非法卖地及克扣、截留、挪用我们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复查申请,我们于2008年1月15日通过网上信访(编号为:X20080000225、X20080000226)反映给山东省信访局,之后转到昌乐县信访局,昌乐县信访局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了答复意见,我对此不服,请求山东省信访局对关于村委会非法卖地及克扣、截留、挪用我们征地补偿款的问题进行复核,理由如下:
1、该意见书中称:“1、关于反映2004年春天,昌乐县电力工业园征用其家2.36亩土地,占地补偿费却按1.77亩给予补偿的问题。经查,1998年土地延包时,张**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为2.36亩。”2004年,县电力工业园违法占用我们2.36亩基本农田(实为2.56亩),因地质不好,多分的0.2亩未补偿青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我多种植的0.2亩青苗物权属于我,在县电力工业园违法占地时作为权利人受到了损害,应该得到青苗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征地部门对所征用土地的地表种植物的一种补偿。我在多分的0.2亩的地表种植作物,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青苗补偿费理应给付我。“2004年春天,昌乐县电力工业园征用该村土地后,该村两委研究决定,被征地户的占地补偿费按土地证上所登记的土地亩数给予补偿,因此,张**家的占地补偿费,村里是按2.36亩给予补偿的。”既然是村两委研究决定,我们的占地补偿费应该按照2.36亩给予补偿的,为何我们实际仅得到1.77亩安置补助费及拆迁费。可见当时的村负责人张丰湖滥用职权,私自克扣、截留、挪用我们的征地补偿款。
2、该意见书称:“关于反映2005年9月,瑞生钢构等单位占用其家0.84亩地,安置补助费却按0.42亩给予补偿,且本人和其妹却未得到安置补偿的问题。经查,2005年9月,瑞生钢构等单位占用其家土地0.84亩,在安置补助费问题上,该村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规定,征用土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张**全家4口人,当时,张本人因上学其户口已于2000年11月迁出本村,其妹的户口也于2003年9月迁出本村,因此,该兄妹俩人不能享受人口安置补偿费,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