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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非法卖地及克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
2008-03-30 08:23:29.0
尊敬的各大新闻媒体领导:
       你们好!我是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城街办八里庄的村民。
       关于村委会非法卖地及克扣、截留、挪用我们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复查申请,我们于2008年1月15日通过网上信访(编号为:X20080000225 、X20080000226)反映给山东省信访局,之后转到昌乐县信访局,昌乐县信访局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了答复意见,我对此不服,请求山东省信访局对关于村委会非法卖地及克扣、截留、挪用我们征地补偿款的问题进行复核,理由如下:
    1、该意见书中称:“1、关于反映2004年春天,昌乐县电力工业园征用其家2.36亩土地,占地补偿费却按1.77亩给予补偿的问题。 经查,1998年土地延包时,张**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为2.36亩。” 2004年,县电力工业园违法占用我们2.36亩基本农田(实为2.56亩),因地质不好,多分的0.2亩未补偿青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我多种植的0.2亩青苗物权属于我,在县电力工业园违法占地时作为权利人受到了损害,应该得到青苗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征地部门对所征用土地的地表种植物的一种补偿。我在多分的0.2亩的地表种植作物,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青苗补偿费理应给付我。“2004年春天,昌乐县电力工业园征用该村土地后,该村两委研究决定,被征地户的占地补偿费按土地证上所登记的土地亩数给予补偿,因此,张**家的占地补偿费,村里是按2.36亩给予补偿的。”既然是村两委研究决定,我们的占地补偿费应该按照2.36亩给予补偿的,为何我们实际仅得到1.77亩安置补助费及拆迁费。可见当时的村负责人张丰湖滥用职权,私自克扣、截留、挪用我们的征地补偿款。
    2、该意见书称:“关于反映2005年9月,瑞生钢构等单位占用其家0.84亩地,安置补助费却按0.42亩给予补偿,且本人和其妹却未得到安置补偿的问题。 经查,2005年9月,瑞生钢构等单位占用其家土地0.84亩,在安置补助费问题上,该村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规定,征用土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张**全家4口人,当时,张本人因上学其户口已于2000年11月迁出本村,其妹的户口也于2003年9月迁出本村,因此,该兄妹俩人不能享受人口安置补偿费,只有其父母能够享受。对地面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等方面的补偿村里是按0.84亩给其补偿的。” 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规定,“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请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此文中提出: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是否需要安置人员来决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而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本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2)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亦应支付给他;(3)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这也是成员自益权的体现。我和我妹妹是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理应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我们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已婚妇女尚且不得收回承包土地,何况我和我妹妹呢?而且我妹妹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土地,我因上学将户口迁出,毕业后无正式工作,落回本村,我们的经济基础依然在农村,在承包期内不应收回承包土地。收回了承包土地,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理应获得补偿。此意见书中,户口不在本村,不应享受安置补助费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而我们的安置补助费被村委会私自克扣、截留,挪作自己所用,县、镇人民政府不作监督,还多次为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作辩护。
    3、该意见书中称:“关于反映2004年和2005年青苗补偿费的问题。 (1)关于反映2004年其地里长的3年龄的大树,却按1年龄的小树给予补偿的问题。经查,张所栽植的树是其在得知该地块将被征用时抢先从其它地方移植的,因此,该村两委对其栽植的树按1年龄的树给予了补偿。 (2)关于反映2005年,其被征地块既种植了棉花,又栽植了树,该村委只对棉花进行了补偿的问题。经查,2005年项目征地时,该村有的村民为了多得到补偿,就在被征地块进行了立体种植,其中,张**在自己的棉花地里又栽植了小树,当时,该村两委研究决定,对立体种植户选择补偿高的作物进行补偿,因此,该村只对其棉花给予了补偿。”2005年,为何我村其他树数目不如我们多的农户是按照8535元/亩计算,我们却按照5000元/亩计算。
    4、2004年、2005年,县电力工业园、瑞声钢结构占用我们基本农田时,村委会滥用职权,威逼我们签署了拆迁协议书(以下为2005年签署的拆迁协议书)。
拆迁协议书
甲方:宝城街办八里庄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八里庄村项目占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八里庄村项目占地补偿标准》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双方自觉遵守。
     一、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14400元/亩¨w   亩=       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元
青苗补偿费:                          元
共计:                                元
    二、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于9月27日一次性支付乙方人口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            元,乙方于9月29日前拆迁地块上附着物及青苗拆迁完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励政策:
1.乙方于9月29日拆迁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兑现支取每亩3000元的奖励政策。
2.为奖励先进,确保拆迁顺利完成,乙方拆迁完毕后,经片、村干部验收单,甲方对乙方前十名补助1000元,对11-20名补助700元。
甲方:宝城街办八里庄村委会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宝城街办八里庄委员会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土地征收的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在土地征收中,国家虽然不是用地单位,但是只有国家有权力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代表国家进行土地征收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机关。有用地需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土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土地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土地机关批准之后由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把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交由用地单位进行建设。可见村委会滥用职权,与我们签署拆迁协议书,以租代征是违法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也曾出具过违法证明,是完全不符合征地程序的。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地被依法征收,作为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人还要给予补偿,难道违法占地就可以随意克扣、截留、挪用我们的征地补偿款吗?而且我们村其他户口不在本村的村民也得到了安置补助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高于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国发〔2004〕2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依法征收基本农田按照最高补偿标准执行。那么按照原用途当时我村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最低为3000元/亩,补偿标准应为90000元/亩,违法占地更应该按照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可见违法占用我们3.2亩基本农田,给予38014元征地补偿款,是完全不符合国家规定补偿标准的。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综上所述,村委会非法卖地及克扣、截留、挪用我们征地补偿款的问题证据确凿。我上访提出的投诉请求事实合理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山东省信访局应予支持。但我于2008年2月16日再次通过网上信访(编号为:X20080000557 、X20080000558 )反映给山东省信访局,得到的答复竟然是:“您好,欢迎使用网上信访。您的来信已由有关部门处理完毕。2008年2月18日”怎样算是“由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呢?我只有求救于被成为正义化身的各大新闻媒体,恳请各大新闻媒体领导能够来我村了解民情,将村委会非法卖地及克扣、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实行公开曝光,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督促山东省信访局领导进行复核,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当公开举行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责令村委会限期兑现给我们被克扣、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款。
2005年征地补偿计算方法
   承包面积:0.84亩   地上附着物:大棚360m2     种植作物:棉花
    238棵树:{三年龄201棵树:73棵桃树(大),128棵杏树(小);一年龄:37棵杏树(小)}
   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0.42亩¨w14400元/亩=6048元
   青苗补偿费:0.54亩¨w5000元/亩=2700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60m2¨w3元/m2=1080元
   拆迁费:0.84亩¨w3000元/亩=2520元    每户1000元    共计:13348元
以上为2005年地补偿计算方法,这不是明摆着克扣、截留、挪用我们的征地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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